刊登販售「境外應施檢疫物」請於上架前確認商品合法性,並於商品頁面上加註警語!

一、依108年12月15日生效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法」)第38-3條規定,如您所刊登之商品為「境外應施檢疫物」須依本條之規定於商品網頁上加註下列警語:
(一)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將課以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三)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3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第5條規定,「刊登應施檢疫物廣告」之店家,應確認網頁內容之應施檢疫物為合法輸入;網頁內容之應施檢疫物涉及非合法輸入時,應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應施檢疫物廣告之相關內容。提醒您,如您於店舖內刊登「非合法輸入之應施檢疫物」商品,縱使並未進貨、未成立訂單、或未開啟購物車等,仍已觸犯本法及本措施規定,防檢局得依法裁罰新台幣3-15萬元罰鍰,敬請檢視您所上架的商品,並盡速移除違法或無欲銷售的商品

三、如您欲於本平台刊登販售「應施檢疫物」請確實遵守下列規範:
(一)本平台一律禁止刊登近三年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進口豬肉類產品」
(二)自國外進口之「應施檢疫物」且非前述(一)之商品禁止在本站販售
1. 應於商品頁面上刊登輸入檢疫證明書或其他得以證明商品已經核可檢疫之文件(例如:上游廠商切結書)。
2. 應於商品頁面上清楚標示產地
3. 應填寫聲明書,掃描、拍照後將清晰圖檔寄送至網站管理者存查。
( 三)國產(台灣)之「應施檢疫物」:

1. 應於商品頁面上清楚標示產地
2. 或其他足以證明產地為台灣之圖示或文件(例如:商品外袋、市場屠宰證明等)。

四、如您刊登販售「應施檢疫物」不符合法規及本公司規範者,本公司得依據開店契約為相對應之處置。為防範非洲豬瘟疫情擴大並確保本平台商品之合法性,本公司將不定期巡查平台上商品內容,如您接獲本平台之商品違規通知信時,敬請於期限內依來信指示改善(例如:清楚標示商品產地、檢附證明文件(輸入檢疫證明書、廠商切結書等)或移除違規商品。如您的違法刊登行為,致本公司受罰者,本公司將向貴店家提出求償!

五、相關規定請參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非洲豬瘟資訊專區》查詢或洽防檢局專責聯繫窗口:02-3343-2074、02-3343-6422、02-8978-9655、02-8978-7901。

*參考網站及資料:
(1)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非洲豬瘟資訊專區
(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非洲豬瘟資訊專區
(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驗局-動物檢疫專區
(5)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禽畜肉品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