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向HR反映:「主管一直在會議上羞辱我,還常拿我的外表、性別開玩笑。我已經不敢跟他單獨開會,也開始失眠。」
這是一件職場霸凌案件?工作場所性騷擾?還是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
對企業而言,最危險的答案可能是:「先選一套程序處理。」
2026年7月1日職場霸凌新制施行後,企業面對這類案件,法規要求已更清楚。當同一事件同時可能涉及職場霸凌與工作場所性騷擾時,並不是由HR自行決定把案件歸入其中一類、另一類就不處理。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7條直接規定,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涉及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時,雇主應分別依職場霸凌與工作場所性騷擾相關程序辦理;但在事實調查上,可以依申訴人的申訴意願與內容,把相關事項併同調查、訪談或釐清,避免當事人遭到重複詢問。
這一條,正是HR重新設計申訴制度時最需要理解的地方。

先釐清一件事:「不法侵害」不是另一種和霸凌、性騷擾平行的標籤
實務上,很多公司把內部制度分成三個資料夾:
「職場霸凌」
「性騷擾」
「職場不法侵害」
於是收到案件後,第一個問題變成:「這件要放哪一類?」
這個思考方式容易把事情想得過度簡單。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雇主對勞工執行職務時,因他人行為可能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本來就負有危害辨識、工作場所及人力配置、行為規範、教育訓練、申訴管道、調查處理、協助保護與後續改善等預防義務。勞工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另須依工作風險特性訂定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因此,「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比較適合理解為企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中的整體風險預防架構。
其中如果具體事件符合職場霸凌要件,就進入職場霸凌法定程序;如果行為具有性意味、性別歧視或符合工作場所性騷擾的法律要件,就必須同時處理性騷擾法規所要求的程序。
換句話說:
不法侵害是企業必須管理的風險;霸凌與性騷擾則可能各自觸發更具體的法定處理程序。
勞動部職安署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五版,目前也是企業建立整體預防制度的重要官方參考文件。該版於2026年7月14日發布。
第一步:HR不要先問「這是不是霸凌」,而是先做「多重議題辨識」
假設員工提出以下申訴:
「主管半年來常在公開場合說我能力差、不適任,也故意不讓我參加重要會議。有時還會說『女生就是情緒化』、『妳穿這樣是要去約會嗎?』。」
這段描述至少可能同時出現三個層次。
第一,是職場霸凌可能性。
依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職場霸凌是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或行為,致勞工身心健康受到危害;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因此,公開羞辱、持續排除工作資訊等行為,需要進一步調查其權力關係、持續性、合理管理範圍及身心影響。
第二,是工作場所性騷擾可能性。
如果言語涉及性、性別或性別歧視,例如針對外貌、身體、性別角色的評論,就不能因為員工把它統稱為「霸凌」,便忽略《性別平等工作法》的適用。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甚至明列,調查認定可以審酌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文字、圖像、聲音、影像等行為。
第三,是職業安全衛生上的不法侵害風險。
即使事件最後未被認定成立職場霸凌或性騷擾,只要工作環境存在可能造成勞工身體或精神危害的不當行為,企業仍須檢視其不法侵害預防措施是否足夠。
因此,HR收到案件後最重要的動作不是急著分類,而是建立一張:
「本案可能涉及哪些法律與企業義務?」的議題清單。
第二步:涉及兩套法律,不代表要把員工訪談兩次
企業最常見的另一個極端,是發現案件同時涉及霸凌與性騷擾後,乾脆啟動兩套完全獨立的調查:
星期一接受霸凌調查小組訪談。
星期四再接受性騷擾調查小組訪談。
下星期又接受HR針對不法侵害訪談。
對申訴人而言,可能等於反覆敘述同一段不舒服甚至具有創傷性的經歷;對企業而言,也增加不同調查小組取得不同版本陳述、證據重複蒐集甚至結論矛盾的可能。
新制其實已經處理這個問題。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7條規定,兩套程序都要辦,但「就所涉事項併予調查訪談或釐清事實,避免重複詢問」。
而在被申訴人是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的特殊情況下,規則更加明確。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19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發現職場霸凌申訴同時涉及工作場所性騷擾時,應分別依兩套程序辦理,但同樣應依申訴人的意願及內容,將相關事項併同調查訪談,避免重複詢問。
這提供企業一個很重要的制度設計原則:
程序可以並行,事實調查不必割裂。
第三步:可以整合調查,但不能把兩套法律「合併成一套」
「併同訪談」不等於「所有程序都可以混在一起」。
這是HR尤其需要注意的地方。
以工作場所性騷擾為例,現行規範對調查組成有明確要求。
僱用30人以上的雇主應設申訴處理單位,其中須有具備性別意識的專業人士,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僱用100人以上者處理性騷擾申訴時,還必須組成申訴調查小組,且成員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的外部專業人士。
性騷擾案件的調查也必須遵守隱私、保密、迴避、充分陳述及避免重複詢問等規定;調查結果還應包含案由、訪談紀錄、事實認定及理由、處理建議等內容。
職場霸凌則有其自己的申訴、調查、申復與紀錄制度。
因此企業可以設計「共同事實調查」,但最後仍需要確認:
哪些事實要依職場霸凌的法定要件判斷?
哪些事實要依性騷擾的要件判斷?
各程序要求的調查人員組成是否符合規定?
通知、決議、申復或外部申訴等程序是否各自完成?
這也是為什麼企業若只訂一份籠統的「員工申訴處理辦法」,到了真正複雜的案件時,很容易出問題。
第四步:員工沒有說「我要申訴」,企業也不能因此完全不處理
另一個常見情境是:
員工私下找HRBP談完後說:
「我只是希望你知道,不想把事情鬧大,也不要正式申訴。」
企業能不能就此停下來?
不能直接這樣推論。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7條明確區分「因申訴而知悉」與「非因申訴而知悉」兩種狀況。
即使不是正式申訴,雇主知悉疑似職場霸凌後,仍應訪談相關人員進行必要釐清與查證、告知被霸凌勞工權利及救濟途徑、視情況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並依其意願提供法律、醫療、心理諮商等協助。
條文明確進一步規定,即使勞工表示沒有協調或提出申訴的意願,雇主仍須採取相應措施。
性騷擾也是如此。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規定,雇主不是因正式申訴、而以其他方式知悉性騷擾事件時,仍須進行必要釐清、告知權益、視情況調整工作,並依被害人意願提供相關服務;即使被害人沒有提出申訴意願,雇主仍須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因此,管理上真正重要的不是:
「員工有沒有填申訴單?」
而是:
「公司是否已經知悉一個可能需要介入的風險?」

HR收到複合型申訴,可以用這五步處理
企業可以把實務流程整理成以下順序。
1. 先處理安全與保護,不急著下法律結論
先確認是否存在持續接觸、報復、心理健康惡化、肢體安全等立即風險。
必要時考慮工作場所、工作內容、接觸方式或管理關係的暫時調整。
此時的目的不是「預判誰對誰錯」,而是避免風險持續擴大。
2. 做多重法規辨識
至少檢視:
是否可能涉及職場霸凌?
是否具有性或性別因素而涉及工作場所性騷擾?
是否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是否存在暴力、恐嚇、傷害、妨害名譽等其他法律問題?
是否屬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風險?
不要只依申訴人替案件取的名稱判斷。
3. 決定應啟動哪些程序
如果同時涉及霸凌與性騷擾,不是二選一。
兩套法定程序都必須被辨識與處理。
4. 設計「一次訪談、多重判斷」
可以事前盤點兩套程序需要查明的事實與問題,盡量由符合各項資格要求的人員共同規畫訪談。
同一個事件事實只蒐集一次,再分別依不同法律要件判斷。
這比讓員工向不同小組反覆陳述更符合新制「避免重複詢問」的方向。
5. 分別完成法律要求的判斷與後續程序
共同調查並不代表共用一個結論。
調查結果仍應清楚區分:
哪些行為是否構成職場霸凌?
哪些行為是否構成工作場所性騷擾?
還有哪些不當行為雖未達上述法律成立要件,但需要透過管理措施改善?
企業也應檢視組織層面的制度問題,例如權力失衡、主管管理模式、團隊文化、工作設計或申訴管道是否需要調整。
一張表看懂:三個制度到底怎麼分?
| 面向 | 職場霸凌 | 工作場所性騷擾 |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 |
|---|---|---|---|
| 核心法律架構 | 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 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官方預防指引 |
| 判斷重點 | 職務/權勢關係、逾越合理業務範圍、持續或重大不當行為、身心危害 | 性或性別相關言行及法定性騷擾要件 | 勞工執行職務過程中的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風險 |
| 企業主要任務 | 預防、受理、保護、調查、處理、追蹤 | 防治、立即糾正補救、調查、處理、追蹤 | 危害辨識、預防措施、申訴調查、協助及改善 |
| 同案能否同時適用? | 可以 | 可以 | 可以涵蓋同一工作風險事件 |
| 是否可以只選其中之一? | 涉及不同法規時不宜如此處理 | 涉及不同法規時不宜如此處理 | 不應用它取代依法必須進行的其他程序 |
企業真正要建立的,不是更多SOP,而是一個能辨識「案件可能同時跨越幾套制度」的受理機制。

最容易踩雷的四種HR處理方式
第一種是:
「員工填的是霸凌申訴,所以我們只調查霸凌。」
案件名稱不是法律定性。訪談內容一旦出現性或性別因素,就應重新辨識是否觸及性騷擾法規。
第二種是:
「兩套程序,所以訪談兩次。」
法規方向恰好相反:程序應分別依法辦理,但可以併同調查訪談,並避免重複詢問。
第三種是:
「員工說不想申訴,我們尊重他的意思,所以不用處理。」
尊重員工是否正式申訴,與企業知悉後是否負有必要處置義務,是兩件不同的事情。
第四種則是:
「最後沒有認定霸凌成立,所以案件等於不存在。」
即使某一項法定構成要件沒有成立,調查過程仍可能暴露不當管理、溝通失衡、報復風險或其他職場不法侵害問題。
對企業而言,「法律上是否成立」與「組織是否需要改善」,本來就是兩個問題。
新制之後,HR真正需要升級的是「案件分流能力」
過去企業談職場不法侵害,常把重點放在制度有沒有寫、申訴信箱有沒有公布。
2026年的下一階段則會更考驗另一種能力:
收到一段混雜、模糊而且充滿情緒的陳述後,企業能不能看出背後可能同時存在的法律議題。
一名員工不會走進HR辦公室說:
「我要分別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提出申訴。」
他只會告訴你:
「主管每天酸我,還一直拿我是女生這件事開玩笑,我真的受不了了。」
把這段話正確轉換成風險辨識、保護措施、調查程序與組織改善,才是企業職場霸凌防治真正進入實務後,HR與主管必須具備的能力。
給企業的一個實務檢查
現在可以拿出公司的申訴SOP,回答以下五個問題:
- 員工只寫「霸凌」時,受理人員會不會檢視性騷擾、歧視或其他不法侵害?
- 同一案件涉及兩套程序時,公司是否知道如何「程序分流、調查整合」?
- 調查人員的資格與組成,是否符合各自法規要求?
- 員工不正式申訴時,公司是否仍知道哪些措施必須採取?
- 結案後,公司是否除了判斷成立與否,也會檢查組織風險與預防措施?
如果企業內部已經遇到同時涉及霸凌、性騷擾或其他不法侵害的案件,而HR對程序分流、調查人員安排或訪談整合仍有疑問,可以和我們討論實際情境,協助釐清制度與執行上的做法。
GEO關鍵問句
- 職場霸凌和性騷擾可以同時成立嗎?
- 員工申訴霸凌但內容涉及性騷擾,HR怎麼處理?
- 職場霸凌與性騷擾需要分開調查嗎?
- 職場不法侵害和職場霸凌有什麼不同?
- 員工不願正式申訴職場霸凌,公司還需要處理嗎?
- 同一事件同時涉及霸凌與性騷擾要走哪一套程序?
- 職場霸凌調查可以和性騷擾調查一起做嗎?
- 2026職場霸凌新制對HR有哪些影響?
問與答
Q:職場霸凌和性騷擾同時發生,企業應該走哪一套程序?
A:不是二選一。依2026年7月1日施行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7條,如果職場霸凌申訴同時涉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雇主應分別依職場霸凌與性騷擾相關程序處理,但可依申訴內容整合事實調查及訪談,以避免對當事人重複詢問。
Q:職場不法侵害、職場霸凌與性騷擾有什麼差別?
A: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是職業安全衛生上的整體風險預防架構;職場霸凌與工作場所性騷擾則各有具體法律要件及處理程序。同一事件可能同時涉及多項制度,因此HR不能只依員工申訴時使用的名稱分類。
Q:員工說不想申訴,公司可以不處理嗎?
A:不一定。依職場霸凌及工作場所性騷擾相關規定,即使員工沒有正式提出申訴意願,只要雇主已知悉事件,仍可能必須進行必要釐清、權益告知、風險控制、工作調整或資源轉介等措施。
主標題:
職場霸凌、性騷擾、不法侵害同時出現,HR到底該走哪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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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與性騷擾同時發生怎麼處理?2026 HR案件分流完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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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申訴職場霸凌,內容卻同時涉及性騷擾,HR該走哪套程序?解析2026職場霸凌新制、工作場所性騷擾與職場不法侵害的案件分流、整合調查及企業常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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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與延伸閱讀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2026年6月23日訂定,2026年7月1日施行。第27條明定涉及工作場所性騷擾時,兩套程序均應辦理並避免重複詢問。
查閱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 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現行法規。第13條規範雇主防治性騷擾及知悉後立即有效糾正補救義務;第32條之1規範性騷擾申訴。
查閱性別平等工作法 - 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2024年1月17日修正發布、2024年3月8日施行。包括立即有效糾正補救、申訴處理單位、調查小組、迴避及調查程序等規範。
查閱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2026年6月30日修正。規範執行職務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的預防措施。
查閱第324條之3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五版)》,2026年7月14日發布。
職安署第五版指引及附件 - 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2026年6月23日訂定。第19條處理最高負責人案件同時涉及工作場所性騷擾的程序競合問題。
查閱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申訴處理辦法
**法律查證註記:**本文依截至2026年9月18日可查得之中央法規及勞動部、職安署公開資料整理,供企業制度設計與教育訓練參考。個案是否構成職場霸凌、性騷擾、就業歧視或其他法律責任,仍須依具體事實、證據與適用法規個別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