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式司法與善意溝通之整合應用、實務操作流程、成效評估與台灣在地資源深度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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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論:刑事司法典範之轉移與關係重建的迫切性

在當代法學與犯罪學領域歷史脈絡下,「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 簡稱 RJ)的理念應運而生,並迅速成為全球刑事政策改革的顯學。修復式司法主張揚棄純粹的法律教條主義,轉而以「社會」與「衝突」的宏觀視角來重新定義犯罪行為,犯罪本質上是對人際關係的破壞,司法之目的在於實踐一種回復損害的「關係式正義」。然而,理念的倡議若缺乏精確的技術支撐,往往難以在充滿創傷與防衛的實務現場落地。在一個曾經發生嚴重背叛、暴力或財產侵害的脈絡中,加害人與被害人皆被恐懼、憤怒、羞恥等極端情緒所籠罩。如何在非敵對、無威脅的安全環境中,促成雙方展開具有實質療癒意義的對話,成為修復式方案成敗的技術性瓶頸。

為突破此一瓶頸,「善意溝通」(Compassionate Communication,或稱非暴力溝通,Nonviolent Communication, NVC)的理論與技術被系統性地導入修復式司法的實務操作中。善意溝通提供了一套極為精確的語言與心理學框架,透過「觀察、感受、需要、請求」四大核心元素的解構與重構,引導當事人進行深度同理心的訓練,進而卸下防衛、產生真實的連結與合作3。本報告旨在針對修復式司法與善意溝通的理論基礎進行深度的學理剖析,全面檢視兩者結合後的標準化實務流程與成效評估指標,並針對台灣當前(涵蓋2024年至2026年之規劃)由官方政策、專業公會至民間非政府組織(NGO)所建構的在地化資源網絡,進行詳盡的調查與分析,為未來的司法改革與社會安全網建構提供實證基礎與戰略指引。

理論基礎與核心論述:從報應懲罰到深度同理

修復式司法與善意溝通的深度整合,並非實務操作技巧的隨機拼湊,而是兩種建立在人性尊嚴與復原力基礎上的深刻哲學觀的內在共鳴。兩者皆徹底否定了以壓迫、恐嚇與懲罰來解決人類衝突的有效性,轉而訴諸人類內在的同理心本能與修復關係的渴望。

修復式司法之「關係式正義」哲學

修復式司法的核心理論基礎,建立在對「犯罪與正義」概念的解構與重構之上。傳統法學將犯罪視為對國家秩序的挑戰,因此正義的實現等同於國家施加的相稱刑罰。相對於此,修復式司法主張發現問題、回復損害、治療創傷,方能進行有意義的社會革新,並為社會創建更多更好的「和平及福利」1。在這種關係式正義的框架下,正義不再是冷冰冰的法條適用,而是受傷關係的彌平與創傷的療癒。

為實現此一目標,修復式司法提出將犯罪處理的場域從封閉、對抗式的法庭,延伸並回歸至社區之中,尋求加害人、被害人及社區網絡的共同參與1。此種參與機制的理論預設在於賦權(Empowerment)。依據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方案的核心目標,此機制必須提供加害人一個認知自己行為原因與影響的機會,促使其以有意義的方式承擔責任;藉由經歷自我認知及情緒的正向轉變,改善其與家庭、被害人及社區的關係,進而助其復歸社會,從根本上降低再犯的機會2。同時,它也必須提供一個安全空間,讓被害人與社區代表能完整表達其觀點與需求,並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尋求終結案件的共識及協議,以達到情感修復與填補實質損害的雙重目的2。更宏觀而言,修復式司法提供刑事司法人員與社區一個共同瞭解犯罪成因的平台,藉由社區參與,共同謀求提升社會安全與預防犯罪之對策2

善意溝通與深度同理心之心理學機制

如果修復式司法提供了宏觀的目標與制度性場域,那麼由馬歇爾·盧森堡(Marshall Rosenberg)博士發展的善意溝通(非暴力溝通),則為這個場域提供了微觀的心理動力運作機制。善意溝通在理論上被定義為一種「深度同理心的訓練」3。在衝突與創傷情境中,人類的習慣性語言往往充斥著道德評判、標籤化、比較、逃避責任與強人所難的命令。這些被稱為「異化溝通」的防衛模式,會阻斷人類的悲憫之情,引發更強烈的對抗與二次傷害。

善意溝通透過精煉的「四元素」與「四心法」模型,重構個體的認知與表達路徑,這也是目前台灣相關培訓機構(如台灣善意溝通推廣協會)的核心教學內容3。這四大元素在修復式司法脈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理論價值:

  1. 觀察(Observation):要求主體學習在不帶任何主觀評價與判斷的情況下,客觀描述他人的行為或發生的事件。在修復式會議中,學會「不帶評價地觀察」是建立對話的基礎5。這有助於爭議雙方跳脫各說各話的羅生門,建立一個雙方都能勉強接受的「客觀事實基準」。
  2. 感受(Feeling):引導個體探索自身的內在情緒世界,學會辨別和表達真實的感受(如恐懼、悲傷、無助),而非將情緒包裝成對他人的指責(如「我覺得你背叛了我」實為指責而非純粹感受)5。在修復現場,被害人卸下憤怒偽裝、表達真實脆弱的感受,往往是喚醒加害人良知與同理心的決定性瞬間。
  3. 需要(Need):這是善意溝通理論中最為核心的層次。理論假設,所有人類行為的背後,無論多麼具破壞性,都是為了滿足某種普世的內在需要或渴望(如尋求安全感、渴望被理解、需要尊重與自主等)5。善意溝通要求對話必須深入到「需要」的層次,因為在行為與策略層面人們可能勢不兩立,但在基本需要層面,全人類是相通的3。發掘內心深處的需求,理解其對行為和情緒的影響,是解開犯罪死結的鑰匙。
  4. 請求(Request):在充分理解彼此的需要後,掌握清晰、真誠表達需求的方式,提出具體、正向、當下可執行的建設性請求,以促進理解與支持,最終產生實質的連結與合作3

理論典範與技術之跨域比較矩陣

為了更清晰地界定修復式司法結合善意溝通後所產生的典範位移,以下透過多維度比較矩陣,展示其與傳統報應式司法的根本差異:

比較維度傳統刑事司法體系(報應式正義)修復式司法與善意溝通整合模型(關係式正義)
對犯罪本質的界定違反國家法律,破壞抽象的社會秩序破壞具體的人際關係,造成實質與心理的創傷 1
核心探究問題誰犯了罪?觸犯哪條法律?應受何種程度的懲罰?誰受到了傷害?他們有何感受與需要?誰有責任進行修復? 2
被害人之角色定位作為國家的證人,處於被動狀態,情感需求常被忽視核心參與者,主動表達感受與需要,參與方案之制定 2
加害人之責任承擔被動接受國家施加的痛苦懲罰,容易產生抗拒與合理化心理主動認知行為影響,透過實質行動彌補損害,承擔修復責任 2
互動與溝通模式敵對性詰問、法庭辯論、異化溝通與心理防衛非敵對安全環境、深度同理心、觀察/感受/需要/請求的善意溝通 2
最終追求之目標刑罰之執行、社會隔離、一般與特別預防之威嚇效應情感修復、損害填補、關係重建、社會網絡安全與社會復歸 1

實務作法流程與操作規範:從轉向方案到核心修復對話

修復式司法與善意溝通之整合應用、實務操作流程、成效評估與台灣在地資源深度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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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宏大的修復理念與微觀的心理學技術落實於紛繁複雜的犯罪事件中,需要一套高度結構化且具備動態彈性的實務操作流程。目前的修復式司法實務,主要可依其與正式刑事司法系統的連結程度,分為兩大制度定位,並在具體案件的執行上,遵循嚴謹的三階段核心流程。

制度定位:轉向方案與補充方案之雙軌並行

根據案件性質、嚴重程度與司法介入階段的不同,修復式司法的定義與實踐主要呈現「轉向方案」與「補充方案」兩種型態1

  1. 轉向方案(Diversion Programs):這類方案通常運作於偵查或審判的早期階段。由檢察官或法官等刑事司法人員擔任主要的轉介角色,將當事人轉介到其他機構或民間資源進行修復方案(形式包括:家庭團體會議、少年或成人修復會議、多元化處遇和防止再犯計畫等)1。其主要目的是以修復程序「取代」或「避免」案件進入下一個更嚴厲的司法階段。然而,此方案具備嚴格的安全閥機制:實務上,若修復會議不成功、當事人缺乏誠意或有其他安全與權力不對等的疑慮,案件仍可能回到正式的司法系統處理1。這確保了修復程序的自願性不受脅迫。
  2. 補充方案(Supplementary Programs):此方案多運用於重大犯罪或量刑後、執行階段。它多由刑事司法人員轉向到其他機構或民間自主提供的修復方案,目的在補充刑事司法程序的不足,或提升刑事司法決定的品質1。在補充方案中,案件本身的法律程序(如下一階段的審判或服刑)仍須持續進行,因此它和正式系統間的連結較弱。修復結果可做為刑事司法人員量刑或假釋的參考,或僅僅是提供有需要修復情感的當事人一個機會,而不一定提供給刑事司法人員做參考1。對於殺人案等重罪,補充方案往往是遺屬獲得心理救贖的唯一途徑。

標準化實務流程:三階段修復對話模型

在具體的修復式會議(或稱論壇)操作上,結合善意溝通與創傷知情(Trauma-Informed)技巧的實務流程,通常包含以下三個嚴密設計的階段。這也是目前台灣專業律師培訓課程(如法律扶助基金會主辦之課程)的核心實作演練內容6

第一階段:會前會準備與脈絡解析(聽出真義與找4D)

會議前的準備工作被實務界與學界一致視為修復式正義成敗的最關鍵環節。修復促進者(Facilitator)絕不會貿然將雙方安排在同一個空間。促進者必須分別與加害人陣營及被害人陣營進行多次的「會前會」6。 在此階段,促進者會運用「脈絡解析圖」來釐清案件的深層結構,探究事件背後的社會、心理與家庭脈絡6。同時,促進者會協助當事人進行「找 4D」的練習,意即辨識破壞性語言與防衛機制,並引導當事人學習將這些情緒性語言轉化為具備建設性的對話6。 此階段有一個極為嚴格的篩選標準:若行為人(加害人)否認犯罪事實,則修復會議必須立即停止,案件將退回一般司法程序處理7。修復式司法不處理「事實認定」的證據爭議,其運作的絕對前提是加害人必須願意承擔基本的行為責任。此外,促進者需審慎評估雙方的心理準備度、權力結構(如家暴案件中常見的控制關係),確保後續會議能在絕對安全的前提下進行。

第二階段:核心修復會議與 CRD 善意溝通對話

當雙方心理準備就緒,便正式進入修復會議。會議的開場通常會由促進者建立基本規範,隨後進入核心環節:大家一起來說出自己的看法與所受的影響7。 在此階段,善意溝通的技術被發揮到極致。實務上常採用「CRD(Compassionate Restorative Dialogue)善意溝通修復對話」模型6。被害人會被鼓勵運用觀察與感受的語法,談論事件對其生命造成的真實衝擊與深沉的痛楚。這種真實且不帶評價的苦痛表達,是突破加害人心理防衛機制、幫助其真正「看到自己的責任」的最有效方式7。同時,加害人也有機會在安全的氛圍中表達其行為背後的脈絡與內在需要。這種深度的雙向傾聽,能協助被害人解除「我是不是做錯了什麼才會受害」的自我責備,進而達到認知與情感的雙重重構。

第三階段:研擬修復計畫與執行監督

在情緒得到充分的傾聽與同理,且雙方的「需要」皆浮現後,會議進入「請求與合作」的階段。實務上,若採用類似家庭團體會議的模式,此時除了行為的少年(或成年加害人)和其家人、親友外,其他人員(包含被害人與促進者)會暫時離開,讓加害人陣營有一個私密的空間,自行討論並研擬出一套具體的補救方法7。 這套行動計畫不僅包含可能的財物賠償,更關鍵的是其他非財物的行動計畫(如社區服務、定期心理諮商、特定的道歉儀式、遠離特定區域的承諾等)7。隨後,加害人及其家人再向回來的團體其他成員報告此計畫,並在被害人與社區代表的共同審視下討論其可行性。若能夠達成共識,則正式簽署協議,並進入後續的執行和監督階段7。這種將問題解決的決策權從國家機器轉移至當事人與社區的做法,深刻落實了修復式司法的充權精神。

成效評估指標、國際實證數據與系統性挑戰

隨著修復式司法在全球及台灣的廣泛推展,如何科學、客觀地評估其成效,成為推動刑事政策改革、爭取資源分配的重要依據。法務部近年持續委託進行《修復式司法案件轉介標準與成效評估指標之研究》9。結合國際(如英國與澳洲)的長效期實證數據,我們得以客觀地勾勒出修復式司法的真實效益與其面臨的結構性侷限。

參與者滿意度與心理創傷修復之高評價

根據成效評估結果,修復式司法最為顯著且具備高度一致性的成效,體現在「參與者的高滿意度」與「心理修復程度」上10。基本上,學界與實務界多以參與者的回應做為主要的評估指標。 評估結果顯示,不管是在會議預備、進行或結束的階段,參與者的滿意度皆相當高10。特別是在「量刑後」的補充方案中,由參與者的回饋得知,方案對於被害人可產生極為正面的回應。例如,在謀殺案件等極端創傷事件中,被害人遺屬透過修復式對話所獲得的心理修復程度相當高10。這印證了善意溝通所強調的「深度同理心」確實能穿透最嚴重的創傷防衛,當被害人的「需要」被聽見,且加害人的真誠懺悔被感知時,療癒便得以發生。英國(英格蘭與威爾斯)自1990年代起推動的實驗方案評估亦顯示,參與者大多肯定此類經驗,認為產生了正向的結果,且方案確實增加了被害人得到實質補償的機會10

再犯率之複雜樣貌與法網擴張效應檢視

然而,在傳統刑事司法最看重的硬性指標——「再犯率」上,實證數據呈現出較為複雜的樣貌。以量刑前的方案(轉向方案)為例,評估發現其再犯率與進入一般法院處理的犯罪人相比,「未達統計顯著差異」10。這項發現打破了部分政策倡議者認為修復式司法是降低再犯之萬靈丹的過度樂觀迷思。其背後的社會學意涵在於:犯罪往往根源於深層的結構性問題(如長期的貧窮、成癮問題、系統性歧視或邊緣化),單次的修復式會議與善意溝通,雖能成功修復特定的人際關係,卻難以在短期內完全逆轉長期的結構性困境。 儘管如此,部分國外的整體評估(如英國 Home Office 委託之研究)仍指出,從宏觀長期來看,高品質的方案具備降低犯罪人再犯率的潛力,且修復式司法方案(RJ 方案)具有顯著的成本效益,可以大幅節省國家刑事司法在監禁與冗長審判上的龐大支出10

此外,成效評估也特別關注「法網擴張效應(Net-widening effect)」。法網擴張是指司法體系因為有了看似較為溫和的新處遇方案,反而將原本可能微罪不舉、不會被起訴或僅受輕微處理的案件納入司法管控網絡。研究指出,目前修復式方案在量刑前階段的法網擴張效應並不大10,這顯示目前實務上的轉介標準與篩選機制具有一定程度的準確性與克制。

傳統體制限制與品質控管之挑戰

綜合各國評估報告,研究者皆不約而同地指出:要維持修復式方案的高品質相當困難,而最主要的困難正是來自於「傳統刑事司法系統的限制」10。 為維持高品質的方案,必須破除傳統框架。傳統司法追求結案效率、標準化流程與明確的法律結果;而修復式司法與善意溝通則需要大量的時間來建立信任、處理反覆的極端情緒,並容忍高度的不確定性。當司法行政體系以「案件終結率」或「和解達成率」來考核修復式方案時,促進者可能會被迫壓縮「會前會」的時間,或者強勢主導雙方達成表面上的「和解協議」以求順利結案。這種變調的運作不僅違反了善意溝通中「不強迫、真實表達」的原則,更可能對被害人造成嚴重的二度傷害。

因此,為能有效評估並確保品質,國際典範實務(如澳洲新南威爾斯大學合作評估的論壇量刑方案,該方案獲得澳洲國家研究委員會經費補助)強烈建議:必須先設立清楚的目的、目標與運作準則10。從方案的來源、組織、資金來源、人事與訓練、轉介標準與程序,到干預形式與結案條件,都必須建立獨立且完善的標準作業程序。目前的發展趨勢也逐漸朝向不限定年齡、犯行或犯罪人的犯罪歷史,更積極地從單純的加被害人雙邊調解,走向廣邀社區相關人士參與會議的網絡擴大化方向發展,並以官方或委託的成效評估報告作為方案修正的科學依據10

台灣在地化資源網絡調查與培訓體系建構現況

台灣在引入並推展修復式司法與善意溝通的過程中,並未僅停留在學術倡議,而是已逐步建構出由中央部會政策引導、專業律師公會深度投入,以及民間非政府組織(NGO)廣泛協力的多層次資源網絡。針對當前(2024年至2026年)的發展現況,本報告將其詳盡梳理為以下四大核心維度:

官方政策主導與跨部會之體系延伸

法務部在台灣修復式司法的推動上扮演了政策火車頭的角色。透過持續實施並優化「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方案實施計畫」11,法務部明確界定了資源投入的方向,並在法務部全球資訊網設立專區公開相關宣導資源與研究成果,如前述之《修復式司法案件轉介標準與成效評估指標之研究》成果報告書,為全國地檢署與法院提供科學化的操作指引9

更具突破性的是,修復式司法的理念已成功跨越傳統司法部會,延伸至教育體系的衝突預防最前線。教育部於113年(2024年)4月17日修正發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其第八條明確規定: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宣導、處理或輔導程序中,得採取「創傷知情」之態度,善用修復式正義等有效策略,以減輕霸凌造成之創傷與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12。 為落實此一政策,教育部委託國立中山大學教育所暨師資培育中心,於114年(2025年)9月12日舉辦大型的「修復式正義及創傷知情工作坊」。該工作坊開放100名員額,優先錄取各級學校(涵蓋大專院校、高中職、國中、國小)的學務、輔導及專輔人員。課程設計極具實務導向,包含創傷知情概念、修復式正義概念,並特別依照不同教育階段進行分流的實務演練與多場地模擬,幫助教育人員實際應對校園現場的各類衝突或霸凌情境12。這標誌著修復式司法與善意溝通已正式成為台灣校園安全防護網的標準配備。

司法專業從業人員之深度培訓與認證

實施高品質修復式對話的成敗,完全取決於促進者(Facilitators)的專業能力。為彌補傳統法學教育中缺乏的情緒處理與溝通訓練,台灣針對法律專業人員已發展出高強度的培訓與認證體系。

最受矚目的指標性計畫,是由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與全國律師聯合會共同主辦的「114年(2025年)修復式司法修復促進者線上培訓課程」6。此課程旨在協助法律專業人員具備「創傷知情」與「促進溝通」的能力,陪伴犯罪被害人走過訴訟歷程。課程總時數高達30小時,於2025年9月的五個工作日密集進行,限額60名。其課程綱要展現了極高的專業深度:

  • 第一日:聚焦理論基礎,包含修復式正義概論、當事人心理歷程,並正式導入「善意溝通」四大元素(觀察、感受、需要、請求)的溝通技巧。
  • 第二日:分析衝突處理機制,並進行善意溝通4元素的分組演練,學習CRD善意溝通修復對話模型。
  • 第三至第四日:進行密集的實作與脈絡解析。包含「找 4D」練習以轉化破壞性對話、學習「聽出真義」、實作「會前會1與2」,並運用「脈絡解析圖」深入剖析案件深層結構。
  • 第五日:進行修復會議的實戰模擬演練6

此培訓計畫建立了明確的誘因與認證機制:學員上課須全程開啟視訊鏡頭參與分組演練,通過評核者方能獲發證書。該證書不僅可作為法院轉介修復式司法業務之資格參考,完訓律師更可獲得法扶「犯罪被害人扶助案件」或犯保「一路相伴法律協助案件」的優先派案資格6。 此外,法律扶助基金會在其律師教育訓練系統中,也持續推動跨領域的專業增能。例如自114年(2025年)9月起陸續更新包含住宅租賃糾紛、精神衛生法、犯罪被害人等線上課程;預計於115年(2026年)實施原民案件派案優化措施(包含原民議題線上課程認證);並規劃於2026年3月7日與屏東律師公會合辦民事保全相關實體課程,以及針對消債條例等疑難雜症提供線上測試認證6。這些訓練共同構建了台灣律師在處理弱勢與衝突案件時的全面性支持系統。

民間專業推廣與社會溝通賦能

在民間推廣方面,以「台灣善意溝通推廣協會」為核心的專業社群發揮了巨大的影響力。該協會由具備深厚精神醫學背景的前部立八里療養院院長鄭若瑟醫師擔任理事長,鄭醫師同時也是法務部修復式司法促進者的核心培訓講師4。在2024年6月南投地檢署舉辦的「113年度修復式司法教育訓練」中,鄭醫師親自授課,將主題集中於「當事人心理歷程與需要」及「善意溝通運用於修復式司法」。他強調如何運用善意溝通來建立信任與支持,透過精神健康領域的專業知識,深化了司法人員對當事人創傷後心理發展的認識13

除了針對司法人員,善意溝通的技術也積極向社會大眾賦能。例如,業界專家薛重生老師(具備人類發展與家庭研究所背景及阿德勒心理學會認證)於114年(2025年)5月9日至6月20日期間,開設為期六週的善意溝通課程。課程內容從認識世界的眼光(不帶評價的觀察)、識別情緒與感受、探索需要與渴望,到真誠溝通的藝術與進行建設性對話,透過小組討論與案例演練,協助一般民眾在日常人際互動與家庭衝突中傳達善意、減少對抗5。這種將溝通技術普及化的做法,是從根本上降低社會衝突成本的重要基礎工程。

社會福利與非政府組織(NGO)之協作矩陣

修復式司法的最終場域在「社區」,因此必須仰賴龐大且具備韌性的民間NGO網絡作為承接與支持的底氣。台灣擁有極為豐富且專業的社會福利與兒童青年權益倡議團體。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資訊網的登錄資料,台灣具備高度動能的民間團體名單涵蓋了14

  •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家扶基金會)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
  • 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
  • 現代婦女基金會
  • 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 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等。

這些機構長期深耕於家庭暴力防治、青少年犯罪預防、性別平權與早期療育等領域,本身即具備高度的「創傷知情」敏感度。在未來修復式司法的推展中,這些NGO不僅能提供補充方案的執行場域與社區支持,其第一線的專業社工人員更是最佳的潛在「修復促進者」。透過將善意溝通與修復式對話的理論導入這些NGO的內部訓練,台灣將能編織出一張接住加害人與被害人、預防再犯的綿密社會安全網。

為了直觀呈現台灣在修復式司法與善意溝通領域的資源投入全貌,特整理以下資源與培訓矩陣圖:

資源類別與主導單位方案名稱 / 培訓活動核心內容與實施對象實施期程與重要性
中央政策與研究
法務部
修復式司法方案實施計畫與成效評估研究確立四大實施目標、轉介標準及滿意度/再犯率等成效評估指標 2持續進行。提供全國各級檢察署與法院科學化之施政指引。
校園防護體系
教育部 (中山大學承辦)
修復式正義及創傷知情工作坊配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分階段(大專/中/小)進行實務演練。對象:各級學校學務與輔導人員(100名) 122025年9月。象徵修復式理念正式成為校園衝突處理之法定策略。
司法實務內訓
南投地檢署
113年度修復式司法教育訓練 (講師:鄭若瑟醫師)結合精神醫學,探討當事人心理歷程、需要與善意溝通運用技巧 132024年6月。深化檢察體系與促進者對創傷修復之理解。
律師專業認證
法律扶助基金會、犯保協會、全國律師聯合會
114年修復式司法修復促進者線上培訓課程30小時密集訓練。涵蓋創傷知情、CRD模型、會前會與模擬會議演練。對象:執業律師 62025年9月。完訓可獲認證並享有犯保與法扶案件之優先派案權。
律師持續教育
法律扶助基金會等
律師教育訓練系列課程 (精神衛生、犯罪被害、原民案件、消債等)針對特定弱勢群體案件之實體與線上增能課程及測試認證 62025年9月起至2026年陸續實施。建構全方位弱勢扶助專業能力。
社會大眾賦能
民間機構 (何烈館等)
善意溝通課程 (講師:薛重生老師)學習不帶評價觀察、情緒識別、探索需要與有效請求等生活應用 52025年5-6月。將善意溝通推廣至家庭與一般人際網絡,降低社會衝突。
社區防護網絡
CRC登錄民間團體
社會福利與弱勢保護協作勵馨、家扶、兒盟、善牧等NGO提供之少年福利、家暴防治與創傷輔導 14長期深耕。作為修復式司法在社區端最重要之承接與輔導資源。

結論與戰略性前瞻建議

綜合上述涵蓋理論探討、實務流程解析、國際實證成效評估以及台灣本土資源網絡的深度調查,本報告提出以下幾項核心洞見與前瞻性政策建議,以期為台灣刑事政策的未來發展提供指引:

第一,理論典範的深化:善意溝通是修復式正義得以落地的基礎建設。修復式司法與善意溝通的結合,絕非單純的調解技術升級,而是代表了從「究責型懲罰」向「療癒型對話」的法治文明進化。善意溝通所強調的觀察、感受、需要與請求,不僅是化解衝突的談判技巧,更是破解犯罪事件中根深蒂固的防衛心理、重構認知基模的心理學利器。這種深度同理心的實踐,使得修復式司法不再流於形式上的廉價和解或強迫道歉,而是能夠真正觸及被害人最深層的創傷修復需求,並促使加害人產生實質的悔悟與自發性的行為改變。未來的培訓應將善意溝通列為所有司法人員與教育人員的必修學分。

第二,評估指標的典範轉移:超越單一再犯率的迷思。在成效評估的認知上,決策者必須推動觀念的轉型。實證數據客觀顯示,修復式轉向方案在短期降低再犯率上的表現,可能與傳統司法無顯著差異。然而,這並非修復式司法的失敗,而是我們評估指標過於狹隘的結果。修復式司法的最大社會價值在於「關係網路的修復」與「被害人心理創傷的深層平復」,特別是在重大犯罪的補充方案中,其對被害人遺屬帶來的正面救贖效益,是任何嚴刑峻罰皆無法提供的。未來的政策與學術評估,應將「參與者心理健康復原指標」、「對司法體系的信任度」與「社區和諧度」置於與「再犯率」同等甚至更高的權重上。

第三,捍衛修復程序的獨立性,抗拒傳統體制的異化。針對各國實證研究均指出的「傳統司法體系造成的品質控管挑戰」,台灣必須致力於維持修復式方案的「獨立性」與「專業自主性」。司法行政機關絕不應以傳統法庭的「結案率」、「處理速度」或「和解達成率」來衡量修復式會議的績效(KPI)。強制將案件推向和解以求迅速結案,將徹底摧毀程序的安全感與當事人的信任。相反地,政策應挹注更多資源於前端的「會前會」脈絡解析準備工作,並嚴格落實安全閥機制:在加害人否認事實或被害人未充分準備好時,促進者必須具備隨時終止程序的踩剎車權力,避免對當事人造成二度傷害

第四,建構跨域協作網路,發揮民間NGO的社區承接力量。台灣目前在推展修復式司法上,已初步具備跨部會與跨領域的協作雛形。從法務部的刑事政策引導、包括桃園地檢署與各地檢署、教育部的校園霸凌防制與創傷知情導入,到法扶基金會等對律師進行長達30小時的實戰培訓,以及台灣善意溝通推廣協會的理念扎根,一個涵蓋產、官、學、民間的立體防護網正在成形。未來國家政策的工作重點,應放在如何將龐大的兒童、青少年及婦女權益NGO(如勵馨、家扶、善牧等)進一步制度化地整合進修復式司法的社區轉介網絡中。透過賦予這些機構中的資深社工與社區領袖「修復促進者」的專業認證與資源挹注,將能真正實現將司法權力下放社區、促進社會自我療癒的終極目標。

總結而言,修復式正義從來不是對犯罪的寬縱,而是一條比單純接受國家懲罰更為艱難、但也更具建設性的道路。它要求加害人勇敢直面其行為造成的鮮血、眼淚與破壞,也要求被害人展露脆弱,更要求社會整體共同承擔預防犯罪與接納更生的責任。從前者出法,透過善意溝通技術的深度訓練與跨域資源的網路整合,台灣的修復式政策將有極大的潛力,在保障司法界、教育界、甚至是企業界乃至社區之基本人權、療癒受創心靈與維護社會整體安全之間,找到一個最具韌性與前瞻性的平衡點。

引用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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